劳动者无故旷工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该不该?
发布时间:2016-05-26 11:17:32
近日,新都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原告左某因不满被告公司对其工作岗位的调整,无故旷工达一月以上,公司据此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原告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违法,遂诉请法院,要求被告公司给付经济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左某系被告公司职工,2014 年6 月入职,职务为生产厂长。后公司安排左某从2015 年8 月1 日起到销售部工作,因左某未按时到销售部报到工作,公司又将其调任库房及售后服务主管一职,但其仍不服从公司安排,拒绝到相关部门报到工作。且据公司考勤表、证人证言以及被告公司发出的《调令》《公告》等证据证明,原告左某2015 年7 月未上班、8 月上班7.5 天,确有旷工事实。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无故旷工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故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的行为并不违法。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官说法:劳动合同一旦签订,如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不能轻易解除,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这本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却被一些劳动者奉为尚方宝剑,用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极端行为来反抗用人单位的合理决定。这种行为其实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据此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非理性的方式来对抗用人单位合理的管理行为,劳动者将会如本案中的原告那样,得不偿失。
原标题:区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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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都资讯 记者:法院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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