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区努力完善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机制
发布时间:2017-12-15 13:16:46
区人民法院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商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工作
追讨加班费、双倍工资,寻求工伤赔偿,索要保险福利……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与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但由于“裁”“审”环节分属不同机构,适用法律不统一,时常出现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结果被法院“改判”的情形,让劳动者无所适从。
11月23日,记者从区人民法院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召开的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讨论会上获悉,我区将进一步畅通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联系沟通渠道,有效整合仲裁和司法资源,解决“你裁你的,我审我的”问题,切实维护劳动人事关系的和谐稳定。
裁审衔接 畅通权利救济渠道
在处理劳动争议中,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
法律作出这种程序安排,目的是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快捷、便利解决争议的特点和作用,将仲裁的独特优势与诉讼的司法保障作用结合起来,确保合法、公正、及时解决争议,达到“1+1>2”的效果。
但现实效果与理想效果存在一定的差异。据区人民法院民义庭庭长陈勇珑介绍,目前,由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实效、法律适用、诉讼程序、地域管辖上的差异,使得仲裁与法院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务中存在着许多衔接上的边缘问题,如裁审受案范围界定不一、裁审结果不一致、执法尺度不一等方面的问题,致使裁审结果存在一定的差异,影响了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公正,也大大削弱了仲裁、法院的公信力。
据了解,为做好裁审无缝衔接,将由法院收集整理裁决与诉讼的裁判不一致、认识不一致的案例、判例,再由新都法院和区仲裁委两家协调研讨,避免双方裁判不一致,造成当事人不服仲裁进行起诉的现象增多;同时,在仲裁中,将制作的诉裁结果一致的材料予以发放,或在当事人中进行宣讲,增加当事人对仲裁结果的信服力。
“这样做既有利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畅通争议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渠道,也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仲裁和诉讼两种制度优势、进一步形成解决争议的合力,还有利于提高争议处理效率和质量、进一步增强仲裁和诉讼公信力,从而更好地保障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劳动人事关系的和谐稳定。”陈勇珑总结说。
提前介入 化解纠纷于萌芽
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的相继出台,劳动争议案件开始出现“爆炸式”增长。
为此,加强诉裁对接,促进裁审“零距离”,统一裁审法律适用尺度和标准以及运用“诉源治理”,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争议纠纷,对于构建我区和谐劳动关系、稳定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具有重大意义。
据了解,2010年以来,区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逐年上升。在这些案件中,集团诉讼案件大量存在。
集团诉讼案件,在仲裁阶段,一般均为一个企业一个案件,但法院受理案件时,是以一个当事人为一件案件。这类案件往往劳动者人数较多,情绪激动,聚集在一起极易引发闹访、上访。因此,针对集团诉讼案件占比较大的收案现状,在裁审衔接机制正式制定后,或将集合法院、仲裁两处力量,提前介入案件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的最佳介入点,不是在立案后,而是在劳动者咨询政策时。此时双方属于‘旧情未了、新恨未生’时期,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如果此时介入,就会起到事半功倍效果。”陈勇珑进一步解释说,“做好提前介入,能有利于将纠纷有效化解在企业、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因问题未及时解决,引发群体性上访,或不理性诉讼现象发生。”
长效联动 合力提高裁审公信力
针对我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记者了解到,区人民法院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将加强沟通协调,长效联动,逐步探索适合我区的劳动人事争议与诉讼衔接模式。
为畅通沟通渠道,区人民法院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拟定了劳动争议诉裁对接工作规程。按照规程,仲裁委受理的劳动争议中,需要进行法律探讨协商的,双方畅通机制,进行协调会商。法院和仲裁委会定期召开研讨会,及时总结我区劳动争议案件新问题、新变化,对出现的疑难问题和法律适用进行深入探讨,实现劳动争议审判法律热点研讨、先进经验学习等信息和资源的共享平台。
同时,区人民法院和区仲裁委还会共享典型案例、裁审法律文书和统计分析材料,找出裁审标准差异,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工作信息和数据交流,实现线下信息互通。通过相互提交建议书、口头建议等方式,就对方在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中的程序、实体、工作制度以及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通过及时交流、共享和利用,统一裁判尺度,形成工作合力,将进一步增强仲裁和诉讼公信力,给解决劳动争议上‘双保险’。”陈勇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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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都融媒体中心 记者:黄静
编辑:许思思 责编:黄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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