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新都
发布时间:2018-06-13 09:27:14

为更好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为我区食品行业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推动我区食品企业产业创新发展,近期,区市场质量监管局协同军屯镇食品行业协会邀请重庆三品功能食品研究所专家共同探讨军屯镇食品产业发展。此次交流会军屯镇食品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共计36家企业参会。
交流会通过简单直接的交流座谈方式,有效地拓宽了企业发展思路,引起了食品行业企业创新发展共鸣和思考,进一步为食品企业产品研发提供技术支持,为企业自主品牌创新创建打下基础。
泡酒食品安全提示
(一)采购要求
泡酒食品经营者采购泡酒、泡酒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索要有关证件的复印件。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泡酒原料。
(二)原料要求
经营的泡酒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以及新食品原料。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泡酒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
(三)标签标识
泡酒的标签标识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虚假标注泡制材料,不得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散装泡酒应当使用具备密闭性的盛装容器,并在盛装容器上标明泡酒名称和泡制材料的名称、数量、泡制日期,以及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经营要求
从事泡酒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要求。经营散装泡酒的,经营者应当在其固定经营场所销售。禁止流动销售散装泡酒。
(五)禁止行为
1.个人及家庭制作的泡酒,不得销售。
2.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泡酒。
3.禁止经营下列泡酒: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泡酒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泡酒,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泡酒;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泡酒;
(3)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泡酒;
(4)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泡酒;
(5)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泡酒;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泡酒。
(区市场质量监管局宣)
浏览量:3590
来源:新都融媒体中心 记者:香见客户端
编辑:邱远华 责编:黄杨敏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