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06 15:07:35
成禁办字(2015)8号
第一条  为了号召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有效发动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建立并规范全市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的涉毒举报案件。
对不属于我市公安机关管辖的涉毒举报案件,应当立即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提出对举报人的奖励建议。
第三条  举报人包括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网络等其他形式向各级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线索)或协助查证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公民。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职能部门在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举报受理专门机构,建立面向社会的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平台,接受群众来信、来访和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和互联网等多渠道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互联网举报渠道为:www.scga.gov.cn上的“打击黄赌毒举报平台”,该平台受理举报后,将会生成“唯一查询码”反馈举报人,举报人凭“唯一查询码”可通过互联网、短信、微信等方式对举报信息实时处置情况进行对点查询。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切实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加强互联网涉毒举报平台建设,严格举报流转程序,切实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办案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等个人信息及举报情况,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条  举报人获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举报对象、举报内容明确、具体;
(三)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对破案有重大价值,且经公安机关查证基本属实。
第七条  对毒品违法犯罪举报人应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生产、加工和制造毒品厂(点)的,根据毒品缴获量等相关案件情况,每案奖励1万元到20万元。
(二)举报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麻古等毒品的,按缴获毒品量进行奖励(氯胺酮等其他毒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法药物折算表(200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的标准予以折算):
1、不满500克的,每案奖励1000元到5000元;
2、500克以上不满1000克的,每案奖励5000元到1万元;
3、1000克以上不满10000克的,每案奖励1万元到10万元;
4、10000克以上不满100000克的,每案奖励10万元到20万元;
5、100000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万元到30万元。
(三)举报涉及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麻黄素及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犯罪行为,达到法定定罪量刑标准数量的,每案奖励2000元到2万元。
(四)举报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内吸食毒品活动和地下吸毒窝点的,根据查获吸毒人员情况,每案奖励2000元到5万元;公共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举报本场所涉毒问题的,除按本规定奖励外,还予以额外表彰。
(五)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根据铲除量每案奖励1000元到1万元。
(六)举报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网上逃犯奖励1000元,每抓获1名省督逃犯奖励5000元,每抓获1名部督逃犯奖励1万元;提供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悬赏规定奖励的数额进行奖励。
(七)对打击毒品犯罪、治理严重毒品问题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奖励5万元到50万元。
(八)其他应予以奖励的检举毒品违法犯罪的情形,可以酌情予以奖励。
第八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违法犯罪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1000元以下奖励。
第九条  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在案件查证属实或破案后填写《举报重大毒品犯罪和重大毒品问题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上报审核。
第十条  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设立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回复。决定奖励的案件,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凭相关凭证领取奖金。为防止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可通过银行转帐等多种方式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举报人员有骗取、冒领奖励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伪造举报材料冒领、骗取奖励的、将工作中掌握的案件线索泄露给他人,串通骗取举报奖励的、未经认真核实给予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的、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其相关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共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和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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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都融媒体中心 记者:香见客户端
编辑:邱远华 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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