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亮点解读
发布时间:2020-01-08 11:48:27
亮点一  进一步完善了标准相关规定
一、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范围仅限于地方特色食品(且前提是没有国家标准才可制定)。地方标准要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明确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得制定地方标准。(第十二条)
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允许提前实施
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做出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允许提前实施,但要求企业公开提前实施情况,但公开方式没有具体规定。
三、明确企业标准备案相关问题
企业不得制定低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重申了企业标准的备案范围必须是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第十四条第一款)
四、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但不符合企业标准时如何定性?
第七十四条: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给予1、警告;2、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3、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亮点二  规范非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的贮存、运输要求
一、贮存、运输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二、规范了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行为,要求食品经营者作为委托方应加大对受托方贮存和运输资质审核,受托方应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详细内容,记录保存不得少于2年。
三、非食品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亮点三  明确回收食品定义并规定相应处置方式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引用食品安全法对回收食品进行了定义。回收食品是指已经售出,因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超过保质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不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继续销售的食品。《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回收食品等应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亮点四  进一步明确易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的相关规定
一、2009年,原卫生部公布了6批次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和易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及名单中部分物质的检测方法
二、《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制定名录及检测方法并予以公布。
三、《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该名录中的物质。
四、第六十八条 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贮存即为违法。
亮点五  明确规定特殊食品的特殊监管要求
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料前处理能力的规定。(三十五条)
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按照标准逐批出厂检验的规定。(三十六条)
三、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按照处方药广告管理,其他类别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按照非处方药广告管理 。(三十七条)
四、婴幼儿配方食品命名的规定。(三十八条)
亮点六  首次提出组建食品安全检查员队伍
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依托现有资源加强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强化考核培训,提高检查员专业化水平。这是我国食品法规中首次提出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和队伍的建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检查,并且原食药总局也制定了对于食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以及体系检查和飞行检查的相关规定。
亮点七  明确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相关法律责任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虚假宣传的问题,明确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第三十四条)
针对违法发布信息误导消费者的问题,规定不得发布未经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检验信息,不得利用上述信息对食品等进行等级评定。(第四十三条)
亮点八  《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明确三类食品的追溯体系建设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1、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针对特定人群的食品
2、其他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
3、或者销售量大的食品
亮点九、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
1、罚款到人
2、细化属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3、主动减轻、清除食品安全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协作机制,明确行政拘留与其他行政处罚的衔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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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编辑:邱远华 责编:黄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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